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8月20日)上午在京举行闭幕会。经会议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等多项法律和决定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修改
01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02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03 支持优生优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04 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05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06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07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08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国人口政策回顾
1949-1953|鼓励生育
“人多就是力量”的观念深入人心,此阶段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这导致在 1953 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人口规模大幅超过预计。
1954-1977|提倡计划生育
1971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 作的报告”》中提出,“一个不能少,三个多了,两个正好”;1973 年 12 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中提出“晚、稀、少”政策。
1978-2001|严格收紧生育
1978年3月, “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被写入宪法,并在全国严格执行。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信》,标志着我国开始进一步收紧生育政策,将 1970 年“两个正好”转变为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独生子女政策。
2002至今|放开计划生育
双独二孩 2002年,政府推出“双独二孩”政策,即提倡一孩,经批准允许部分二孩,严禁超计划二孩及多孩。
单独二孩 2013年11月,外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全面二孩 2015年中共十八届 五中全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全面二孩”政策推出。
首提三孩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
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
三孩入法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